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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1-29 17:2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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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在《噪声法》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有13条具体法条的监管职责仅作授权性规定,均表述为"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噪声污染已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揪心事,为解决这一民生实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就《噪声法》中的13条法律条款涉及的部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具体包括:

1.关于绿色护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的噪声监管职责,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住建、文旅广体、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关于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职责,明确由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于交通基础设施施工噪声监管职责,明确由交通运输、住建、发展改革(铁路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投诉的监管职责,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5.关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噪声设备或工艺的监管职责,分别明确由市场监管、海关、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

6.关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监管职责,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7.关于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和未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证明擅自施工产生噪声的监管职责,明确分别由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8.关于未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自动监测和按照规定公告等义务的监管职责,明确分别由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9.关于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的噪声监管职责,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0.关于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运营期间的噪声监管职责,明确分别由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11.关于涉及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职责,明确由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负责。

12.关于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娱乐健身、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职责,明确由城管执法、工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13.关于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的噪声监管职责,明确分别由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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